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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续签竟然赔了双倍工资!| 职工普法

四川工会 2020-08-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Author 工妹儿

单位不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有何法律责任?

我们该怎么做?

今天工叔

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案例



方某系成都兴驰贸易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1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方某继续在成都兴驰贸易公司工作至2017年4月底离职。此后,方某作为申请人,将成都兴驰贸易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以本案争议为由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2月13日,该仲裁委作出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7)第05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439元;

  •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成都兴驰贸易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都兴驰贸易公司与方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方某继续工作,成都兴驰贸易公司就应当与方某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方某工作至2017年4月底离职,成都兴驰贸易公司应当向方某支付3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按时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直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初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称之为“初次用工”)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


但是,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称之为“二次用工”)的是否也适用一个月的宽限期,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往往也都是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完成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可见,北京地区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前一份合同期满的次日开始计算二倍工资,不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四川地区,对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适用一个月的宽限期,尚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上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方某工作至2017年4月底离职,超过合同期限四个月,而法院支持了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应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工叔提醒


不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也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提前就是否续签问题进行磋商,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时,应该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会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所以,工叔提醒大家

续签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一定要记得及时续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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